各单位、各部门:
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教科信厅函〔2023〕8 号)及2023年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启动暨培训会要求,按照辽宁省教育厅统一安排部署,学校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总体要求
各学院、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,按照安全生产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,齐抓共管、失职追责”的要求,强化安全红线意识,深刻认识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。主要领导要加强指导和统筹,贯彻落实好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(附件1),认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后续督促整改工作。对照文件要求逐条落实,做到责任到人到岗,坚决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,营造安全和谐的教学、科研环境。
二、检查重点
1.完善分级分类管理。各二级单位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,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“全过程、全要素、全覆盖”排查,重点做好易燃、易爆、易制毒、剧毒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。
2.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。对进入实验室人员,尤其是对初次进入或长时间未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做好准入培训,并强化应急处置培训,导师要对可能造成人身安全的实验环节做好把控,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。
3.加强实验室保密工作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,保障实验数据绝对安全。要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,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保密相关管理制度,健全保密工作体系。
三、工作安排
(一)自查自纠阶段(2023年3—4月)
1.各二级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部署动员,召开专题部署动员会,结合自身实际,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方案,参照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23年)》(附件2),组织对各类实验室进行自查。
2.各二级单位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,对隐患及时进行整改,做好整改记录,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,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。要求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,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。
(二)现场检查阶段(2023年4—5月)
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与安全保卫处、科技处、教务处、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学校所属实验室开展检查,对存在安全隐患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。
(三)整改阶段(2023年6—8月)
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内容,及时逐条完成全部整改工作,并提交《学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》(附件7)。
(四)回头看阶段(2023年9—10月)
根据前期检查情况,重点对排查中发现过重大安全隐患、自查自纠工作未达到要求、现场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开展回头看工作,主要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,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横到边、纵到底,保证整改落到实处、取得成效。对于敷衍了事,存在风险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、连续两年发现相似隐患的单位,学校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,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,进行追责。
四、其他事项
1、各二级单位检查完成后,须提交《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》(附件3),《学校实验室保密工作情况报告》(附件4),同时填报《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》(附件5)。
2、各二级单位认真核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实验室,含教学实验室(中心),科研实验室,省级重点实验室及科技平台,按实验室教学、科研所属性质分类填报《学校实验室安全信息统计表》(附件6)。
3、材料要求:以上材料,纸质版封面加盖单位公章,电子版含报告WORD版和盖章PDF扫描版,各单位汇总后,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报送。
4、报送要求:各二级单位于2023年4月13日17:00前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(机关楼二楼233),联系人:王瑶 68953,邮箱:gyzcglc@jzmu.edu.cn。
附件:
- 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
-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23年)
- 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(模板)
- 学校实验室保密工作情况报告(模板)
- 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
- 学校实验室安全信息统计表
- 学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
国有资产管理处
2023年4月10日